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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知识产权 禁参与政府招投标

今年3月1日起,有“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之称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有何创新之处?业界对此还有何期待?深圳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谢湘辉是起草该条例的专家顾问之一,他表示,此次公布的《条例》是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大创新,亦是一大突破,他对此还抱有更高的期待。

谢湘辉认为,《条例》有五大创新之处。“第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之间,包括公安,海关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统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深圳市政府要设立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门承担,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个创新之处是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引导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第三个创新之处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提供对外投资、参加展会、招商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的知识产权状况检索、查询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第四个创新之处是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机制。《条例》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中明确要求如果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拒不执行知识产权相关判决以及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等行为的企业,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永久性禁止。

第五大创新则集中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层面。首先是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可以邀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派员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其次是知识产权禁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知识产权投诉进行行政查处过程中,对于存在侵权的,可以先发布知识产权禁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不执行禁令且经认定构成侵权的,按照自禁令发布之日起的违法经营额的两倍处以罚款。

谢湘辉表示,《条例》本身及实施还有可进步空间,比如侵权处罚的强度上仍待提高等。他对条例的另一个期待则是希望注重《条例》的落实执行。